外管局的最新规定,预计将促进更多的海外私募融资和上市活动
汉理点评
今年年初,国家外管局出台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11号文”),给海外融资和上市设置了两道审批程序:(1)境内居民以出让境内公司股权或资产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必须经由外管局审批;(2)外资收购境内资产或公司股权时,如果境外企业为境内居民所控制,或者与境内并购目标拥有同一管理层,必须由外管局批准。
随后,外管局又在四月出台《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即“29号文”),试图对11号文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的29号文。但VC们同样对29号文感到失望——29号文中既没有出现他们所期望的“松口”,“也没有解决11号文操作性不足的问题”。
这两份通知的出台,对国内企业海外私募融资和上市造成了相当影响。经过数次讨论,国家外管局于十月下旬出台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75号文”)。这无疑给久旱的森林带来了一场秋雨.。然而,如何具体实施和操作“75号文”的规定,能让国内企业高效率、低成本地开展国际资本运作,相关企业和创业人士还需要咨询专业人士。 . |